追偿权在多重担保中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多重担保中,若所有担保人均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其中一个或多个担保人实际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其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同时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按照各自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已清偿的债务。如果内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平均分担。
具体到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担保人间是否存在追偿权优先级的设定问题?
在多个担保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间是否存在追偿权优先级的设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预先设定担保人间的追偿顺序或优先级。各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均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这种追偿权基于《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补充责任原则进行分配。
若担保方式均为连带保证,当债权人实现债权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分担。若各个保证人之间未明确约定内部责任份额,应平均分担;若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分担。但此处强调的是分担而非优先级,不存在预先设定好的“优先追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以及第七百零二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两条虽未直接涉及追偿权优先级,但表明了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益范围。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担保人间并无法事先设定追偿权的优先级,而是根据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追偿或分担。
追偿权在多重担保中的顺序主要取决于担保方式(物保或人保)、担保人间的内部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律师应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为客户设计合理的风险防控方案,并在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