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破产前的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
认定破产前的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首先需确定以下几点:一是债务人有无主观上的欺诈意图,即其在转让资产时是否明知将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二是资产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通常要求该行为发生在临近破产或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三是资产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若远低于市场价值,则可能存在恶意转移嫌疑;四是资产转让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第三人取得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因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可撤销的欺诈性转移财产行为的具体情形。
破产清算中债务如何排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清偿的排序是基于法定的优先顺位进行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清偿的第一顺位,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2.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对职工欠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社会保险费用。
3. 破产人所欠税款:包括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前欠缴的各类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即除上述前三类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如银行贷款、商业信用、民间借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破产清算中债务排序的回答,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各方权益。
对于破产前的欺诈性转移资产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和严谨的审查标准。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深入调查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公平进行。同时,提醒债务人应诚实守信,切勿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逃避债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