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时需要证明何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证明以下情况之一:(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合理地担忧其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直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明显情况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顺序履行的义务,即存在先履行方和后履行方。
2. 先履行方已履行或准备履行其合同义务,但还未完成全部履行。
3. 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方出现了明显的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4. 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先履行方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款为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适用前提的具体规定。
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希望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可能导致其不能或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并且在对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前,可以合法地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应注意到,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不存在上述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