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哪些债务属于担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而言:
1. 主债权:即担保合同所针对的基础债务关系中的本金部分。
2. 利息:包括按照约定计算的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违约金: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5.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此外,如果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扩大担保范围,例如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新债务或者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债务提供担保的,那么这些也应当纳入担保范围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主债务违约后,何时可启动担保追偿程序?
在法律体系下,主债务人违约后,担保权人有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启动担保追偿程序。具体何时可以启动,主要取决于担保类型及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是否已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违约事件。
1. 对于保证担保: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如破产、清算等),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即可启动对保证人的追偿程序。
2. 对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3. 对于留置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留置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保证)、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一条(抵押)、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质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至三百九十五条(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第四百二十五条至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实现)、第四百四十七条至四百五十条(留置权的实现)。主债务违约后,只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或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责任触发条件的约定,担保权人即可启动追偿程序。同时,启动追偿程序前,一般还需要确保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经过了合理的催告期(如有)。
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主要围绕主债权展开,并且通常涵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具体的担保范围还应当以担保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并清晰界定担保范围,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